在傳統的儒家價值觀下,人們總會賦予「教師」更高的權威與地位,相對的也會為這個行業的眾生樹立更高的道德標準,只要教師在公開領域的言行稍有不當,就動輒扣上「教壞小孩」的帽子,彷彿那是多麼十惡不赦的事。
然而,在社會高道德標準的期待下,我們打開新聞媒體,師道淪喪的醜事依然頻頻出現,凡是團體必有害群之馬,所以這也沒什麼好特別大驚小怪的,但是在校園這種封閉安全的環境下,為什麼還會產生害群之馬?而且不少害群之馬是在醜事持續發生多時之後才被揭發,這就不能不歸咎於校園價值標準的集體錯亂了。
《教師法》對解聘教師的規範,其實非常寬鬆而籠統。




社會怪象(3)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