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看到《中國時報》有這麼一篇短評

自古以來,東方人的傳統價值就格外講究孝道,中國一句傳統名言──「天下無不是的父母」,更道盡孝道的重要性。

人類之所以要孝敬尊長,難道不是基於感恩與回饋嗎?講現實一點,撫養本來就是某種程度的利益交換,只是多了情感的牽絆;一般人不會被要求必須向路人甲的父母噓寒問暖,或者支付路人乙的父母生活費吧!因為父母在孩子成長過程中撫育、看顧、教導孩子,所以孩子一有能力就要盡力回報他們,這也是人性良善的展現,毋庸置疑。就像很多人功成名就以後,會捐錢給自己的母校之類的心態是一樣的。個人以為《中國時報》的短評硬要把花蓮法官的判決視為親情量化,然後感嘆親情的淪喪,根本就是不食人間煙火,刻意忽略民法修法的精神。

事實上,「天下不是之父母」其實多得數不清。這些父母生下孩子後就對孩子置之不理,更有甚者,對孩子施以凌虐、性侵等等惡行,除了帶給孩子痛苦與屈辱,其他什麼都沒有,這種父母如果老來還要求孩子撫養,豈不是太沒天理!對那些從小受盡苦難的人而言,要他們負擔惡魔父母老年的生活費,簡直比叫他們捐錢給路人甲乙的父母還要莫名其妙!所以,民法親屬篇第1118條的修訂,正是基於公平正義的原則彰顯人性,而非倡導愚孝──

 

民法第1118-1條: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,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,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:

一、對負扶養義務者、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、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、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。

二、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。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,且情節重大者,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。

前二項規定,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,不適用之

 

  由上可知,如果父母不是極度惡劣到虐待、重大侮辱子女身體或精神等等,子女還是有必須扶養父母的義務,所以根本不會有「輕撫孩子擦破皮的膝蓋交換老年讓孩子攙扶一次」這種人心不古的怪象出現!如果惡劣的子女真的不顧父母的生計,另有刑法可以懲處──

 

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:對於無自救力之人,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、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,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、養育或保護者,處六月以上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如係子女違反前揭規定,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:「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」如未達發生生命危險之程度,被遺棄之一方如不能維持生活(如為子女,尚須無謀生能力),得向對方訴請給付扶養費。

  法律的精神是保障弱勢,維護公平正義,媒體編輯煩請了解相關法條規定再下筆評論時事,無病呻吟只會惹人笑話。

 

 

附《中時》原文:

  • ·          2010-10-17中國時報

     花蓮法官判決一名當年沒有盡撫養之責的父親,如今女兒也不必負扶養義務,打破了傳統觀念,也讓人重新思考,撫養與扶養究竟是血緣上的義務,還是相互的利益交換。

     傳統上總認為「天下無不是的父母」、「養兒防老」,其實看看虐兒新聞,就知道天底下還是有不少很不是的父母。至於養兒防老這種世代間相互扶助的觀念,在沒有保險或年金制度的時代,可能是唯一的老人福利,不過現在許多人已不敢如此奢望,還覺得「養老防兒」,老來得提防孩子,免得棺材本都被挖光了。

     原本法律規定親子相互有撫養義務,孩子小時無經濟能力,父母須養育;父母老了無力謀生,子女須奉養。這種依附於血緣的經濟義務非常絕對,以致未盡義務者會觸犯遺棄罪。但要受虐兒扶養加害者,實在有欠公道,因此已經修法排除。而花蓮法官的判決,似乎是把撫養看成一種交換。親情與血緣如此赤裸裸的量化,又有點讓人不安,彷彿失落了什麼很重要、很溫暖的東西。

     而且,親子之間的付出,恐怕永遠也很難平衡,天下多的是為子女做牛做馬的痴心父母。養育孩子花的金錢、時間與心力,如何在四十年後加計利息通膨折算出來?父母不斷付出的愛,又如何估價?孩子跌倒後母親輕撫破皮的膝蓋一次,可以折抵將來拄著拐杖時子女攙扶一次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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